凭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求 《凭祥市协税护税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凭祥市协税护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年3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的纸质版盖章后送到凭祥市国税局办公室。电子版发至邮箱pxgs1195@163.com。
凭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20日
凭祥市协税护税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税收收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税护税,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下同)以及有关单位 (部门),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所采取的协助、监督、控管以及依法委托代征、扣缴税款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协税护税的主要任务是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税源进行监控;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决定。
第二章 协税护税组织
第五条 成立协税护税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税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工商、金融管理、商务等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税护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兼任主任。
第六条 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协税护税工作职责,积极为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协税护税领导小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协税护税工作。
第三章 部门职责和信息交换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收集、使用和管理涉税信息,依法保守信息秘密,维护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未经纳税人同意,税务部门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向税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指标数据等涉税信息,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所有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及建设进度情况。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兼并改制,技术改造,产权、股权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技术转让及企业清算、资产拍卖等信息。
第十条 公安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受理税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 依法查处拒绝、阻碍税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
(三)按照税务部门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四)为税务部门提供私房出租、旅店入住等信息;
(五)办理车辆挂牌入户前,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向税务部门通报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报账凭证的审核,对核算单位未依法纳税的项目不予报账;
(三)依法代扣代缴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控管工作;向税务部门提供土地储备、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相关城市相关基础项目建设投资等信息。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协助税务部门搞好建筑业税收控管工作,向税务部门提供建筑业《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信息;
(二)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登记、房屋预售许可、城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
(三)核发《房屋产权证》前,查验销售发票及相关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护税协税的工作职责
(一)将被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取得合法票据作为必审内容;
(二)向税务部门反馈审计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协税护税职责
(一)为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
(二)按规定吊销税务部门函请的涉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银行及其监管机构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查询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二)执行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的扣缴税款、冻结存款措施。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账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相互登录。
第十七条 商务部门协税护税工作职责
(一)提供经济运行相关指标数据和信息;
(二) 按日向税务部门提供边贸税费收入明细情况;
(三) 边贸征收税费政策调整,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第十八条其他单位(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下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提供给税务部门:
(一)交通部门的交通建设项目信息和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办证信息;
(二)水利部门的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三)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
(四)教育部门的各类办学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信息;
(五) 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六)文化体育部门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办证信息及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重要文化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有建设项目的单位 (部门)在支付工程款时,须查验外来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及发票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除上述规定事项外,税务部门提出的其他协办事项,各单位 (部门)应积极受理并协助办理。
除另有规定外,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涉税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四章 委托征收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代征:
(一)城市社区和农村零散税收;
(二)个体经营活动税收;
(三)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四)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租赁税收;
(五)跨区域、异地缴纳税收;
(六)演出、体育比赛、会展、讲座培训税收;
(七)其他需要委托代征的税收。
税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代征人代征税收,并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人应当将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按照规定向受托人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按照委托征收协议约定依法进行税款征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税款。
受托人进行税款征收时,应当出具有效凭证。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纳税的,受托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少征或者停征应征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受托人除依法进行税款征收以外,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调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或者共享涉税信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对在协税护税工作中,提供涉税信息准确全面、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定期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承担涉税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税护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