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凭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起草了《凭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示期7天(2017年3月17日-2017年3月24日),并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意见通过以下方式送达凭祥市发展和改革局:
1、联系电话:8****0;
2、电子邮箱:px.****@***.com;
3、联系地址:凭祥市行政中心415室。
2017年3月17日
凭祥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中介机构选用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前期工作效率,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中介机构选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中介机构数据库,是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数据库。中介机构由市发改局面向全社会公开采购,每类数据库的中介机构原则控制在10家左右,根据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入选我市项目前期工作中介机构数据库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乙级资质以上。特殊情况,经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可放宽至丙级资质。中介机构数据库每2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中介机构数据库范围:
(一)工程咨询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一般情况10家)
(二)环境影响评估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一般情况5家)
(三)水利工程类;(水资源论证报告、提供水保监测服务、水土保持审批等)(一般情况10家)
(四)地质灾害、压覆矿评估类;(地质勘察、土地评估、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压占重要矿产鉴定报告等)(一般情况10家)
(五)地质勘查类;(地质勘查报告等)(一般情况10家)
(六)林业调查评估类;(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等)(一般情况10家)
(七)工程勘察类;(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一般情况10家)
(八)工程设计类;(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一般情况20家)
(九)图审类;(施工图审查等)(一般情况10家)
(十)土地评估类;(土地评估报告等)(一般情况10家)
(十一)监理类;(建设项目工程监理等)(一般情况20家)
第六条 组建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中介办),由发改、财政、住建、环保、工信、国土、规划、林业、交通、水利等部门组成。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组织中介机构的抽选和中介机构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业主单位选用中介机构应通过从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择优询价的方式确定。按本办法所选取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根据业主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合同由财政统一划拨。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市中介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中介机构择优询价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八条 选用中介机构程序:
(一)业主单位向市中介办提出选用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根据申请内容,由市中介办主持从数据库中随机抽选3家中介机构,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1家作为当选机构,并按价格高低确定1家作为备选机构;
(三)市中介办向当选中介机构、备用中介机构发出选用结果的通知;
(四)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
第九条 业主单位向市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规模、委托事项以及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十条 市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一条 抽选工作由市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
第十二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并于3个工作日内明确服务事项的报价,否则视为拒绝接受。当选机构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选定中介机构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中介办备案。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承接我市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中介机构自身的原因造成项目缺项、漏项或者其他重大问题,对项目建设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扣除相应的费用,并依据第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数据库内的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从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除名,3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我市中介机构数据库:
(一)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保质完成委托服务事项的;
(二)一年内拒绝接受业务2次或未经许可将委托的服务项目转包、分包给其它机构的;
(三)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与其他机构串通合谋、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在企业资质、从业人员、业绩奖惩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的;
(五)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被选用的中介机构,圆满完成我市项目前期各项工作的,将进入我市中介机构优秀名单,经抽选程序进入选用范围的,享有优先选用权;凡是被我市除名的中介机构,在依法开展的公开招投标工作中,我市有权在专家论证会中提出异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未涉及的,或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