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凭祥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及崇左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工作部署,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农民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起草《凭祥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3月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我局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做了修改,并于近期拟报凭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4月8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我局。
1、通讯地址:凭祥市南大路1支5号,邮政编码:5****
2、电 话:07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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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凭祥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稿)
凭祥市农业局
2017年3月30日
凭祥市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我市的脱贫攻坚任务目标,以建设农业现代化为方向,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强化政策扶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优化配套服务,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着力引导发挥合作社带动脱贫发展作用,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力,增加农民收入,走出适合我市特色的农业、农村发展路子。
二、 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力争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160个以上,累计创建各级合作示范社50个,全市实有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市农户总数50%以上,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行业农户20%以上。农民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明显提高。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把农民合作社办成“民办、民管、民收益”的经济实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在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导向,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
(二)坚持以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为原则。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和产品不同,多形式发展,凡是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都应大力支持,引导其规范发展。
(三)坚持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为原则。鼓励农民合作社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农科教等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民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示范社创建行动。培育一批有规范章程、有良好运行机制、有严谨管理制度、有合理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和示范社。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培育1个以上崇左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年培育3个以上县级农民合作社。开展农民合作社评优工作,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扶持奖励重点。结合我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培育示范区内农业合作社等一批带动力强的合作社,通过示范社创建不断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
(二)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和产业扶贫开发,围绕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产业,积极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种类型合作社发展。鼓励同行业农民合作社或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社,提高组织化和规模化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
(三)开展资源整合扶持行动。整合各部门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及相关项目。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各级各类项目申报对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
(四)提升农民合作社加工销售能力。支持和指导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扶持农民合作社进行冷链系统和加工能力建设。对开展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冷链系统、农产品分级、包装盒加工能力建设的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促进农产品网上销售,提升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合作社担任技术顾问。鼓励返乡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农民合作社,对大学生创办的农民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吸引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市农业局要制定农业人才队伍培训规划,储备各种实用技术,组织多形式的业务培训,建设懂法、善经营、会管理的带头人队伍。(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各镇人民政府)
(六)引导农民合作社发展“三品一标”。指导农民合作社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注重发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指导合作社建立统一管理制度。“三品一标”认证登记工作应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手册、生产记录制度、统一管理制度、投入品等情况。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指导合作社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加快建立合作社内部检测员制度,推广成员相互监督、联保连责经验,强化质量控制自律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各镇人民政府)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我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50万元以上,用于扶持奖励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社会声誉良好的农民合作社,重点在合作社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引进购买新品种或新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方面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农机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各镇人民政府)
(二)鼓励农民合作社参与农业项目实施。支持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和林业生态工程等项目建设,提高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畜牧、林业、扶贫等部门要对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确保农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合作社的纳税服务措施,在税务登记、免税申报、发票领用等环节,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农民合作社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领用普通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手续给予领发。(牵头单位:市地税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各镇人民政府)
(四)做好工商登记管理服务。市工商局要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开展申请、收集、审批一站式服务,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时无法登记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允许农民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向农民合作社作价出资。(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鼓励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引领和指导农民合作社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信用贷款担保等。(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凭祥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市工商局,各镇人民政府)
(六)保障用地用电等需求。落实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农产品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作为农用地管理。供电企业对农民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提高用电业务办理效率,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业、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执行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凭祥供电公司,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镇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由农业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水利、林业、税务、工商、供销社等部门共同协助,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扶持农民合作社奖励办法。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扶持措施和办法,并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合作知识以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增强农民群众的新型合作理念和依法办社意识,增强各部门支持推动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市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的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农业(农经)部门每年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信息员就《农民合作社法》、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信息化应用知识、市场营销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息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市、镇两级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市、镇两级农经部门至少要设立2名辅导员,财政部门要安排辅导员专项培训经费,支持开展辅导员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懂理论、精业务、有责任心的辅导员队伍。
(三)优化发展环境。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四)帮助开拓市场。支持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宣传推介优势产品。积极开展与市场对接业务,拓展营销市场,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品牌和较高知名度的示范典型,带动农民合作社加快发展。
(五)强化监测考核。要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考核机制。对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申报认定的崇左市级示范社,根据示范社“五有”标准和实际服务能力,按照优胜劣汰的方法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不合格的要求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对没有达到示范社标准或在申报示范社和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一律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