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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7-05-08 10:15:48|作者:|浏览:

为加强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传统土地出让过程中不必要的公共资源浪费,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我局研究起草了《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4月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我局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做了修改,并拟于近期报凭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使文件更科学、合理并更具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诚恳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7年5月15日下班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我局。
1、通讯地址: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凭祥市国土资源局,邮政编码:5****
2、电 话:0771-8****3
3、电子信箱:****@***.com
附件:
1.《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凭祥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8日
附件1

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活动(以下简称“预申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申请,是指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申请人”)对宗地公开出让预申请公告中公布的地块提出用地意向,承诺全面接受公告提出的条件,并提出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用地意向人,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申请工作,市土地交易机构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预申请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预申请了解市场需求后,组织土地公开出让,也可以对年度公开出让计划公布的地块直接组织公开出让。
第六条 列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发改等部门,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土地收储情况和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提出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拟订预申请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申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等内容。
第七条 预申请的最低申报价原则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预申请的地块参照该宗地所在的级别基准地价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预申请的地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市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市土地交易公示牌或报刊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宗地预申请公告,预审请期限不少于十日。
第九条 预申请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主要规划条件、土地交易条件等;
(二)预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及需提交的资料;
(三)预申请保证金缴交要求;
(四)接受申请的期限;
(五)受理预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接受申请的期限届满,没有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本次预申请活动终止。
第十一条 在接受申请期限内预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预申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预申请人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和申请书;
(二)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预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申请书,并确定用地意向人;
(三) 市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用地意向人及其他预申请人,用地意向人签署预申请确认书;
(四) 用地意向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
(五) 市土地交易机构公示预申请结果;
(六)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的公开出让活动;
(七) 用地意向人参加预申请土地的公开出让,并履行相关承诺。
第十二条 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承诺全面接受公告提出的条件,并提出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按平方米计算)等内容;
(二)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对预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以及预申请公告规定的其他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备、填写规范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备或填写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预申请人可对预申请公告中的地块向市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提出建议,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泄露的信息外,市土地交易机构应给予解答。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出让条件。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市土地交易机构负责对受理的预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毕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预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审核确认,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
第十六条 用地预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预申请人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未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接受其预申请,由市土地交易机构通知预申请人;
(二)预申请人符合接受预申请条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达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申报价,且是所有受理的预申请人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中的最高者,确定为用地意向人,由市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其对承诺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预申请人或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预申请:
(一) 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逾期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竣工等);
(二) 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
(三) 在最近一年内参加的公开出让预申请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四)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用地意向人应自接到市土地交易机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预申请确认书并提交市土地交易机构。
预申请确认书应当明确用地意向人的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和不履行承诺应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承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三十日,有效期为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九条 用地意向人应当在提交预申请确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缴交预申请保证金,预申请保证金不低于该宗地所在的级别基准地价。
第二十条 用地意向人未按规定时限签署、提交预申请确认书或者缴交预申请保证金的,取消其用地意向人的资格,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重新审核确定用地意向人。
第二十一条 用地意向人缴交预申请保证金后,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预申请结果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市土地交易公示牌或报刊等公众媒体上公示,但不公布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
第二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确定竞得人(中标人)之前对用地意向人及其承诺支付的最低土地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预申请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预申请结果公示结束后,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确保达到供地条件,涉及费用由市本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四条 达到供地条件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申请情况拟订公开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第二十五条 接受预申请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条件等土地交易条件,但该地块基本信息与事实不符确需变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用地意向人参加竞买(竞投)活动。
用地意向人应当按出让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买(竞投)申请。用地意向人竞买(竞投)报价(投标价)应当不低于土地出让起始价。
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时,用地意向人以外的其他预申请人及经市土地交易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加竞买(竞投)活动。用地意向人在竞买(竞投)时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利。
第二十七条 用地意向人已缴交的预申请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后,市财政部门需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期限截止前五个工作日内将预申请保证金(本息)转入市土地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作为竞买(投标)保证金,预申请保证金转为公开出让竞买(投标)保证金后不足的部分,用地意向人应当按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的要求补足。
(二)用地意向人未竞得预申请地块,且已完全履行预申请承诺、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市土地交易机构应当自土地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部门转入的预申请保证金(本息)退还用地意向人,预申请保证金利息按存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转为公开出让竞买(投标)保证金后不计息。
(三)用地意向人未按出让公告、出让须知要求参加竞买(竞投)活动,或者未履行预申请承诺导致预申请地块未成交的,预申请保证金及其利息不予退还。
(四)在预申请确认书明确的承诺期限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组织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的,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承诺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申请保证金及利息退还用地意向人,利息按保证金存入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承诺期届满之日。
第二十八条 用地意向人未按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的要求参加竞买(竞投)活动,或者未履行预申请承诺的,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 预申请人在预申请活动中因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操纵、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申请活动中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斥公平竞争的,依法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2
《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完善土地供应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避免传统土地出让过程中不必要的公共资源浪费,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由三十一条构成,分为总则、具体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附则四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范围为第一条至第五条。介绍了本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预申请的概念、实施机构。
第二部分,具体实施细则。范围为第六条至于第二十七条,详细介绍了预申请的实施细则,包括制定方案、发布公告、确定用地意向人、结果公示、启动出让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部分,法律责任。范围为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介绍了相关当事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政策亮点
《凭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预申请暂行办法》是对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而不是设定新的制度。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指出:“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制定实施这一制度的意义,总的来说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土地资源短缺的凭祥市,尤其重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助于精确推进土地批、征、供。通过接受开发商的预申请,深入了解市场对土地需求,科学制订用地报批、土地出让计划,减少土地报批、土地出让工作的盲目性。
2、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损失。2015年凭祥市土地流挂5宗,评估费、公告费损失约20万元;2016年土地流挂1宗,评估费、公告 费损失约10万元;土地出让前的报批、征用、规划方案、出让方案、召开市规委会和土地储备执委会、举办挂牌活动等等,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却徒劳无功。实施预申请制度,申请人交纳的保证金,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土地出让成交率,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提高出让后土地开发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预申请至正式出让期间,通过申请人与国土、规划等部门更多的沟通交流,对规划方案、出让方案不断的充实完善,有利于土地出让后,受让人更好的开发利用土地,缩短土地开发周期,减少土地闲置、浪费等情况的发生。
自从2006年《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均制定了预审请制度,我区南宁市在工业用地出让制度中也加入了预申请内容,贺州市也出台了预申请制度,崇左市至今尚未出台。目前我局拟订的预申请暂行办法,是在对比各地方制度优劣的基础上,以汕头市预申请暂行办法为蓝本,结合我市土地出让工作中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而拟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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