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凭祥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划分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二、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广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类型
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畜禽养殖场(小区)指达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生猪年出栏≥500头,生猪存栏≥2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鸡年出栏≥50000只,蛋鸡存栏≥10000只;其他折合达到上述规模的其他动物养殖场(小区)。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
四、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 居民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乡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凭祥镇、友谊镇、上石镇、夏石镇等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1)城市饮用水源地:平而河饮用水水源、燕安水库饮用水水源等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2)乡镇饮用水源地:那标水库、燕安水库、伏波山水源地、夏石派站泉等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3)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4)未划分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辖区内河及其支流:凭祥河、平而河、渠围河、板墩河等河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饮用水源的为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5.水库:大象水库、梁六水库、麦水水库、燕安水库、那标水库、垌平水库等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涉及饮用水源的为水源地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的区域。
6.国道、省道、县道及其他主干道:湘桂线铁路、南友高速G7211、国道G322、沿边公路S325、县道X458、县道X456、县道X575、县道X461、县道X462、县道X463、县道X464、县道X466、县道X467、南友路支线等两侧500米范围内禁止新办畜禽养殖场(小区)。
7.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友谊关景区、红木文博城景区、大连城景区、浦寨文化旅游不夜城景区、世界珍稀林木生态园景区、平而河生态旅游小镇、板小生态旅游区、上石宝岛美人椒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等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平岗岭地下长城、金鸡山古炮台、大连城和大清国万人坟、镇南关起义古炮台等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10.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向外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河流、水库周边500-1000米范围的区域。
5.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区域周边1000-1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未划分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文物历史遗迹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周边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 国道、省道、县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各镇、街区、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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