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工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当事人:农利香,女,壮族,大专文化,广西凭祥市上石镇人。职业:个体工商户。商铺名称:凭祥市祥河佳佳日用品批零店;统一社会信用信息代码:92451481MA5LC4C67T;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地址:凭祥市屏山路祥河东街2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酒类、日用品批发与零售,卷烟、雪茄烟、罚没烟草制品零售;成立日期:2013年7月8日。
当事人农利香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经请示,局领导批示对涉嫌侵权的98提“洁宝”卫生纸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
为查明本案法律事实,本局依法调取了下列证据:
一、现场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照片、农利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实当事人农利香在销凭祥市屏山路祥河东街2号凭祥市祥河佳佳日用品批零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宝”卫生纸的事实。
二、现场扣押的98提“洁宝”卫生纸,证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宝”卫生纸的事实。
三、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维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证实:举报人谢文华为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授权的维权人员,维护其公司合法利益。
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三份、商标展期证明复印件三份、注册商标转让证明两份、注册地址变更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记载:(一)、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是“洁宝jeanper”的商标注册人,注册有效期到
五、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产品鉴定书一份,证据证实11月23日在凭祥市屏山路祥河东街2号凭祥市祥河佳佳日用品批零店所查获的卷纸为假冒产品,不属于该公司生产和该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商标标识也未经该公司许可使用。
六、当事人农利香的询问笔录一份。该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农利香的基本情况、购进侵权商品的时间、数量、价格、渠道和销售价格、已经出售和尚未出售的侵权商品,销售的成本和利润,以及其不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的事实。
七、图片资料: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4日上午在凭祥市屏山路祥河东街2号凭祥市祥河佳佳日用品批零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拍摄的照片,证实了当事人在店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宝”卫生纸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合法有效证据,本局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当事人农利香于2017年11月,分两次向他人购进了侵犯广西洁宝纸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洁宝”卫生纸,第一次5件,每件98元。第二次15件,每件97元,共计20件每件6提一共120提,总金额为1945元。农利香将上述侵权的“洁宝”卫生纸存放在凭祥市屏山路祥河东街2号凭祥市祥河佳佳日用品批零店内销售,销售价格是18元每提。至2017年11月23日案发时,农利香已出售22提卫生纸,销售利润为41元,尚未销售的98提卫生纸被我局扣押。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对此进行综合比对,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我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凭工商处告字【2017】31号),拟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的98提“洁宝”卫生纸;
2、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凭祥支行缴纳罚没款(帐户: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帐号:2102115009264122245),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副本送我局)或者向凭祥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到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凭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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