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时间:2017-12-29 12:59:57点击:
业务事项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业务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具体地址查看办税地图:http://www.gxds.gov.cn/id_bsdt201504021940492190/column.shtml)
办理机构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时间
工作日
8:00-12:00
15:00-18:00(夏)
14:30-17:30(冬)
承诺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提供)。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窗口提交以上资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事项后续提示
1.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能超过180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4.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联系电话
拨打12366-2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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