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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时间:2014-05-28 15:12:27|来源:|作者:|浏览:|打印此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2005]138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现就2014年凭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2013年1月份以前成立,在凭祥市的中、区直机关、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的规定比例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公式为: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凭祥市统计局公布2013年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142元)
  三、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填报《就业情况表》,并提供用人单位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或发放职工工资等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相关资料;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同时还要提供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劳动用工合同、社会基本保险手册及发放工资的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表格可登录广西残联网站 (http://www.gxdpf.org.cn/www/)下载,也可在凭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或地税局办税大厅直接领取。
  残疾职工是指应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工作岗位且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7月1日前为各用人单位申报资料的时间。各用人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凭祥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随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凭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或地税局办税大厅。逾期不申报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职工处理,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资料,凭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后,凡2013年度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据凭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到凭祥市地税局办税大厅缴纳(地址:凭祥市北大路237号)。
  (三)征缴时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9月31日。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凭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8525922。
  特此通告

 


凭祥市地税局
凭祥市残联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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