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民族事务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2 |
监督电话: | 0771-8520625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和《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条件:(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2、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条件:(1)原来登记的内容中有一项或者多项发生变化;(2)该场所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终止等情况。
申请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3.《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副本)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