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民族事务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92 |
监督电话: | 0771-8520625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 四、行政许可程序 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