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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24596
监督电话: 852107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66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受理条件: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2.交工验收报告
3.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文件
4.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5.质量监督机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7.环保、档案、消防、水保等单项验收合格批复材料
8.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报告或材料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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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令第417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3.《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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