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5999 |
监督电话: | 852107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使用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申请岸线范围、规模清楚,无权属或者管辖争议;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6.项目使用岸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1.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2.建设项目具有必要性;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4.岸线使用方案合理。申请岸线范围、规模清楚,无权属或者管辖争议;
5.岸线使用方案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6.项目使用岸线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崇左市港航管理局关于项目使用岸线的初审意见
3.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4.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海事部门意见。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需增附港口所在地航道部门的意见。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崇左市港航管理局关于项目使用岸线的初审意见
3.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4.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5.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海事部门意见。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需增附港口所在地航道部门的意见。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第4段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第二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3.《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4年第5号)第4段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各城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交通委员会或港口管理局应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