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 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5999 |
监督电话: | 852107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1.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