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广西政府网站|市党建网

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25999
监督电话: 852107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受理条件: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第十条 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二、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七条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名称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5.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7.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文件
9.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审批流程:

8839de802f61e43332f620f2a88dfb53.png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表格下载:
Copyright 2010 www.www.jsgh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凭祥市人民政府 2010-2015 凭祥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桂ICP备12000470号-1    崇左网警备:4514010601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