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4596 |
监督电话: | 852107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1. 申请项目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2. 申请涉路施工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的要求。
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A4纸一份。
2.符合涉路等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A4纸一份。
3.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A4纸一份。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A4纸一份。
5.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装订)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2.符合涉路等级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原件A4纸一份。
3.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原件A4纸一份。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原件A4纸一份。
5.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1份装订)
6.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4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