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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实施主体: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8539452
监督电话: 8523857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车辆经营权招标不包括在承诺时限的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车辆经营权招标不包括在承诺时限的时间)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受理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04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原规章名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部令第16号公布实施,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1次修正)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授予车辆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优先收回。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经营权变更许可手续时,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新的车辆经营权经营主体的条件,提示车辆经营权期限等相关风险,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限为该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
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6.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按重新许可办理,并提供上述第一点“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中的1-6项材料。
(三)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时,应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证件原件仅供现场查验。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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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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