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5999 |
监督电话: | 852107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有关的技术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影响航道尺度,恶化通航条件,不得危害航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七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分别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一)沿海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4696-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2. GB4697-84《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二)内河助航标志应当符合:1. GB5863-86《内河助航标志》;2. GB5864-86《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
非航标管理部门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航标,必须经航标管理部门的同意,标志设置单位应当经常维护,使之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申请材料:
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A4纸复印件1份,沿海2份。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A4纸复印件1份,沿海2份。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1.申请文件(公函),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2.助航标志配布方案,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3.航标维护能力的证明材料,A4纸复印件1份,沿海2份。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二、沿海和通航河流上撤除、位置移动和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审批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文件(公函),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2.助航标志搬迁、撤除方案,A4纸原件1份,沿海2份。
3.与航标管理机构达成的助航标志搬迁、撤除补偿协议。A4纸复印件1份,沿海2份。
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二款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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