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交通运输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8524596 |
监督电话: | 852107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
受理条件:
一.《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七条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九条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二)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3、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五. 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图纸、设计概算)齐全,符合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已获批复,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二)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精神,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定额等要求,符合安全、环保、节约土地等要求。
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九条
(一)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
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二)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建设方案符合航道规划要求;
2、建设规模、标准及内容等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3、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
4、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要求。
四.《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3、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4、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五. 公路运输站场设计文件审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初步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图纸、设计概算)齐全,符合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申请材料:
一、公路设计文件审批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规定,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 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4、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公路设计变更审批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四)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六)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预算文件
以上审批均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三、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2、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预审表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规定,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全套文件初步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 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方案;第十二篇:设计概算;附件:基础资料
(2)技术设计文件除设计文件外还包括修正概算;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第一篇:总体设计;第二篇:路线;第三篇:路基、路面;第四篇:桥梁、涵洞 第五篇:隧道;第六篇:路线交叉;第七篇: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第八篇: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第九篇:其他工程;第十篇:筑路材料;第十一篇:施工组织计划;第十二篇:施工图预算;附件:基础资料
其中房建工程、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工程等可以单独呈报。
3、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份数与设计文件提交数量一致),单位较小工程,如治超站点可不提交。
4、国土、环保、水利部门对土地、环保、水利等的批复文件,涉及地震、建设、文化、铁路情况时应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5、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公路设计变更审批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十一条及第十四条
(一)申请报告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包括拟申请变更设计的理由、变更的过程和论证材料。
(三)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及施工可行性的论证比较资料。
(四)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图纸
(六)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预算文件
以上审批均要求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三、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
1、《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2、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十九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第二十三条 申请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5份及其电子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复印件;
(四)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批预审表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大修改(包括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达到交通部规定的重大和较大变更要求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由交通部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较大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8.【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改)第十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重大修改(包括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达到交通部规定的重大和较大变更要求的项目,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由交通部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较大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
5.《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6.《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8.【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部门规章】《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24日交通部令第5号公布)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