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存放延时事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民政局 |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力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0771-852100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元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期满后火化。
申请材料:
1.要求存放延时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2.殡仪馆的审核意见(签订防腐协议)(一式两份);
3.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一式两份);
4.属于刑事案件的还要有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2.殡仪馆的审核意见(签订防腐协议)(一式两份);
3.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证件(户口本或身份证)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一式两份);
4.属于刑事案件的还要有公安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一款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期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期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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