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 凭祥市环境保护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22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受理条件:
项目竣工,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报告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3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版本1份(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编制)。
(五)验收文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和删除依据理由说明1份。
(六)建设单位同意凭祥市环境保护局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书面意见1份。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2份。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3份。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公示版本1份(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全本编制)。
(五)验收文件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和删除依据理由说明1份。
(六)建设单位同意凭祥市环境保护局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书面意见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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