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实施主体: | 区县级税务机关 | 权利类型: | 便民服务 | 联系电话: | 0771-8523760 |
监督电话: | 0771-8521191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税大厅 |
受理条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送达-结果公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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