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广西政府网站|市党建网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实施主体: 区县级税务机关 权利类型: 便民服务 联系电话: 0771-8523760
监督电话: 0771-8521191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税大厅
受理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表格下载:
Copyright 2010 www.www.jsgh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凭祥市人民政府 2010-2015 凭祥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桂ICP备12000470号-1    崇左网警备:4514010601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