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实施主体: | 区县级税务机关 | 权利类型: | 便民服务 | 联系电话: | 0771-8523760 |
监督电话: | 0771-8521191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国税大厅 |
受理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2.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3.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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