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广西政府网站|市党建网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调整审核

实施主体: 凭祥市环境保护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22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受理条件: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有效,手续完备;
(二)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
申请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设立,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申请书;
2.拟设立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或使用证明;
3.设立自然保护区的科学考察报告;
4.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5.拟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资源景观照片、影像光盘等资料。
(二)调整自然保护区,需提交的材料
1.调整自然保护区申请报告;
2.调整自然保护区的理由和有关情况说明; 
3.规划图纸;
4.相关部门、机构和社区同意的证明。
具体见附件
审批流程:

 e10bf72092d8acdb783243e889464006.jpg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第二、三款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新建国家、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的意见》(桂政办〔1992〕156号)第一条关于国家级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各地区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自治区环保局”。
3.《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桂政办电〔2010〕188号)“四、工作步骤与内容要求 (一)工作步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的工作步骤为:1.制定《确定方案》,县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跨县的由设区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2、县级人民政府将审定的《确定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设区市人民政府征求本市有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内容要求。3.提交材料。各设区市需提交如下材料:(1)《确定方案》及相关附件。(2)自然保护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意见。(3)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意见”。
Copyright 2010 www.www.jsghj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凭祥市人民政府 2010-2015 凭祥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桂ICP备12000470号-1    崇左网警备:4514010601

建议使用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1360*1280以上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