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环境保护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22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 日,重新审核10 日。 | 承诺期限: | 环境影响报告书为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为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5个工作日),重新审核为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
受理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环境准入条件。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环境准入条件。
申请材料: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文字版1 份,电子版1 份。
(二)环评文件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文字版3份,电子版l 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文字版l 份,电子版l 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中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文字版各l 份,电子版1 份;
4.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出具同意在我局网站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稿)的书面意见文字版l 份,电子版l 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文字版l 份,电子版l份。
(四)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文字版1份,电子版l 份。
(五)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独立成册,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双方盖章)文字版2 份,电子版1 份。
(六)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办发〔2015〕162号)要求在报批前,已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的材料。
(二)环评文件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本文字版3份,电子版l 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文字版l 份,电子版l 份;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中删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文字版各l 份,电子版1 份;
4.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出具同意在我局网站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稿)的书面意见文字版l 份,电子版l 份。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意见文字版l 份,电子版l份。
(四)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文字版1份,电子版l 份。
(五)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说明(独立成册,环评单位及项目业主双方盖章)文字版2 份,电子版1 份。
(六)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办发〔2015〕162号)要求在报批前,已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示本)的材料。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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