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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实施主体: 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4602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0元 
法定期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 凭祥市北大路305号政务服务中心交警分厅(凭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
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2.《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
3.《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表》
4.保证书
5.机动车驾驶证
6.身份证明
(填写说明: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性或非必要性,如为“非必要性”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供项材料。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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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八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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