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农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342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4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蚕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实施细则》(桂农业发﹝2012﹞31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2.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 m2以上、贮叶室2.5 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
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
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
1.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2.有与蚕种生产相适应的资本。生产一代杂交种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生产原种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开展蚕种冷藏浸酸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3.有能够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原蚕饲养和蚕种生产的“防微”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4.申请桑蚕一代杂交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具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桑园或者相对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基地和设施设备。具有初级以上农业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经自治区蚕种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蚕种质量检验员证书的质量检验人员1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原蚕饲育基地应远离高氟、高硫、农药等污染源,年生产1万张一代杂交蚕种应配备专用桑园40亩以上,单批每饲养1张原种应配备专用蚕房15 m2以上、贮叶室2.5 m2以上,原蚕户应配备消毒池和蚕沙池等消毒防病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制种技术要求的催青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蚕种保护室、低温库、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相配套的设备仪器;
5.申请桑蚕原种生产的,除符合上述1、2和3项条件外,还应具备品种选育、种性保持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农业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繁育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年生产1万张原种应配备自有专用桑园20亩以上;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叶室、蔟室、低温室、种茧保护及制种室、检验室及相配套的蚕具和仪器设备;
6.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许可证的,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冷藏能力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设施设备。具有熟悉蚕种冷藏、浸酸业务的农业类专职技术人员5名以上,其中技术主要负责人应具备蚕桑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类专业毕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蚕种冷藏、浸酸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职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浸酸室150m2以上,晾种室400m2以上,蚕种保护室50m2以上,冷藏10万张应具有冷藏库房100m3以上,并配备相应的冷藏、浸酸设备。
申请材料:
1 蚕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3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 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
5 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6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7 蚕种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8 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9 近两年蚕种母蛾年度检疫报告单
10 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
11 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2 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2 经营的蚕品种介绍及其审定证书
3 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4 桑园或者原蚕饲育基地情况说明
5 蚕种生产及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土地使用或房屋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其彩色照片。
6 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7 蚕种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8 有效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消毒防病制度
9 近两年蚕种母蛾年度检疫报告单
10 蚕种冷库运行基本情况说明,冷藏库房、浸酸设备仪器、场地的情况介绍、彩色照片和产权证明
11 蚕种经营场所情况介绍及彩色照片,并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12 蚕种保护设施设备清单、产权证明、仪器设备发票及其彩色照片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样式由农业部规定。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的规定执行。
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蚕种生产(经营)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蚕种经营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蚕种经营许可证。
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的延续、变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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