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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实施主体: 凭祥市农业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342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农业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十五、十九、二十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需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售、收购情况;
3.申办人资质符合规定;
4.所出售、收购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来源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原件 4份)
(2)申请人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份)

(3)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份)

(4)证明材料或购销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份)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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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附件2第四项规定:将自治区农业厅实施“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出售和收购审批”的自治区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设区的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具体下放范围由农业厅另文明确。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第189项规定:农业厅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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