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农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342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
受理条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材料:
1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4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和照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5 仪器设备和设施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6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7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8 品种特性介绍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
9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
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4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和照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5 仪器设备和设施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6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7 菌种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
8 品种特性介绍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
9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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