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民政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0771-852100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第二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