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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子项目)

实施主体: 凭祥市民政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5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0771-852100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经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十九条(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的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名胜区,开发区,住宅区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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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经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第十九条 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规定 对获得批准正在或将要建设的公墓,省级民政部门要对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重新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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