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注销许可(子项目)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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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5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0771-852100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发布,2015年民政部第55号令修改)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样本详见附件2、3、4。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