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工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0879 |
监督电话: | 0771-8528378、8539430、858812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1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
4 变更(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第237项(项目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机关: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