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企业集团变更集团母公司登记)
实施主体: | 凭祥市工商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0879 |
监督电话: | 0771-8528378、8539430、8588123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发生变化,应修改企业集团章程,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 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
3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变更后母公司加盖公章)
5 变更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关系证明
6 变更后集团母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企业集团登记证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04月0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0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2.《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04月0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办理相关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0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参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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