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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实施主体: 凭祥市工商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0879
监督电话: 0771-8528378、8539430、8588123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成员出资总额;
  (四)业务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申请材料: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 设立大会纪要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出资清单
6 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11 《承诺书》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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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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