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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凭祥市工商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21107
监督电话: 0771-8525521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北环路193号凭祥市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与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受理条件:
根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单位”的单位名称,或单位性质(例如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重新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媒介批准文件”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办理广告发布变更申请:①与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单位对应的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②媒介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发生变化的;③申请单位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媒介的(如只有一个媒介且申请减少的,应办理广告发布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1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2 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变更后的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 变更后的媒介批准文件
5 仅办理减少广告发布媒介的变更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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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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