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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凭祥市工商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政务窗口:8520879、市区所:8525457、友谊所:8521905、弄怀所:8565012、浦寨所:8561330、上石和夏石工商所:8571882
监督电话: 0771-8528378、8539430、8588123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各基层工商所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
1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住所使用证明
4 《承诺书》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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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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