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实施主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二)《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 1.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由所在地设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2.原自治区本级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2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3个月 | 承诺期限: | 4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服务窗口 |
受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名称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要求,“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1.属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二)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名称
根据《关于对民办学校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桂人社函〔2016〕650号)要求,“二、原自治区本级民办学校分立、变更后,学校名称不再冠以“广西”前缀。”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四)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 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2010年8月21日公布)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第62项 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四)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