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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企业集团、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实施主体: 凭祥市工商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政务窗口:8520879、市区所:8525457、友谊所:8521905、弄怀所:8565012、浦寨所:8561330、上石和夏石工商所:8571882
监督电话: 0771-8528378、8539430、8588123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现场申请的当场办结;其他方式申请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现场申请的当场办结;网上申请的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各基层工商所服务窗口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申请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 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4 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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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条 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5.《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6.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7.《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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