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林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四)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五)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七)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四)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五)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七)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等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原件3份,A4纸,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三)拟出售、利用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四)证明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文件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五)动物检疫证明(列入动物检疫管理部门检疫目录的种类)。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六)实施猎捕的还应提交:猎捕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原件3份,A4纸,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的申请报告(申请表),原件3份,A4纸,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三)拟出售、利用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四)证明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文件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五)动物检疫证明(列入动物检疫管理部门检疫目录的种类)。复印件(原件备查),3份,A4纸,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六)实施猎捕的还应提交:猎捕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原件3份,A4纸,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收购、出售、邮寄、加工、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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