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林业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37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林业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种源来源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
(三)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一)种源来源合法;
(二)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资金、设施;
(三)具有从事经营活动场所、设施的使用权。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原件备查)2份,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备查)2份,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原件2份,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原件备查)2份,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来源于驯养繁殖单位的,同时提交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原件备查)2份,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5.以协议方式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提供原件查验)。原件2份,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表格下载处的附件内含申请材料目录。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后半句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十条第一款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并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后半句 经营利用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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