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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子项目)

实施主体: 凭祥市民政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39435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0771-852100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 自1998年9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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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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