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694 |
监督电话: | 0771-852068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市民服务中心住建局建工窗口 |
受理条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审批条例。
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2. 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
3.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2. 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
3.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表》(3份);
(二)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供水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合同(原件);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六)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
(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二)征得城市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原件);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城市供水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合同(原件);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六)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补救措施方案(原件);
(七)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的、由施工企业负责实施的保护措施(原件);
(八)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