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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67号公告) 对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国家和省级考委会承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和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考试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51365
监督电话: 0771-8539492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一)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
1.提交的复审申请资料齐全、真实的;
2.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3.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
5.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6.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申请材料: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明(复印件)
4、健康证明(复印件)
5、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复印件)
6、实习证明(复印件)
7、考试合格证明(原件)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原件)
9、《作业人员证》(原件)
10、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专业培训机构等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复印件)
11、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复印件)
12、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复印件)
13、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复印件)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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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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