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实施主体: | 根据2011年3月5日起施行《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申请材料:
(一)专家验收意见(原件1份);
(二)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原件1份);
(三)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四)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原件1份)。
(二)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申请书(土地复垦工程概况、损毁土地情况、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原件1份);
(三)项目所在地的国土部门审核意见(原件1份);
(四)原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原件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四、《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二、《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二)损毁土地情况;(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五)验收结论。
四、《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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