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实施主体: | 根据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3公顷的; (二)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超过0.3公顷不超过3公顷的; (三)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土地不超过0.3公顷的。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9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59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局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局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三)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申请材料:
(一)申请用地报告(原件1份);
(二)有批准立项权利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3份);
(四)总平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2份);
(六)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 :1000地形图(复印件3份);
(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1份)。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人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二)有批准立项权利的部门出具的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复印件各3份);
(四)总平图(复印件2份,整幅复印);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2份);
(六)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1 :1000地形图(复印件3份);
(七)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的书面协议(1份)。
(八)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认命文件,提交复印件的须由人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3、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须提供经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九)属入股、联营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申请用地单位与原土地权属单位达成的土地补偿协议及交纳补偿费凭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特别说明:申请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第1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及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1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