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联系电话: | 0771-8539484 |
监督电话: | 0771-8530928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
受理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完工后,承担单位在自检或初检通过的情况下按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属自治区级验收的项目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治理工程竣工终验收。对于滑坡、崩塌类的地质灾害治理需经不少于一个水文年的治理效果检验,经过监测无新隐患后,方可申请治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依据主要有: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
(一)经批准或备案的勘查报告、治理施工设计、项目预算下达文件、项目预算批复文件、预算及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有关文件。
(二)现行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标准相关规定。
(二)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变更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
申请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二)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竣工验收申请(原件1份);
(四)竣工报告(原件1份);
(五)监理报告(原件1份);
(六)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1份);
(七)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1份);
(八)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原件1份);
(九)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1份);
(十)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十一)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原件1份);
(十二)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二)施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原件1份);
(三)竣工验收申请(原件1份);
(四)竣工报告(原件1份);
(五)监理报告(原件1份);
(六)各参建单位中标(或委托)通知书及其资质(复印件1份);
(七)施工单位委托监测、检测试验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或资料(复印件1份);
(八)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文件资料(原件1份);
(九)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场物质或设备报验检验记录、测量放线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工程质量报验检验记录、施工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施工单位自验收意见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原件1份);
(十)项目开工前(含灾害全景)、施工中(含关键部位)、竣工后(含治理工程全景)的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光盘形式)
(十一)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决算书(原件1份);
(十二)终验时需提交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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