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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实施主体: 具体承办部门为自治区、地级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联系电话: 0771-8539484
监督电话: 0771-853092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9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6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收费项目:采矿登记费 1.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2、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财综〔2015〕24号)暂停收取采矿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10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7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页岩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页岩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国土局窗口
受理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或办理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3.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4.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5.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6.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8.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9.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1:2000—1:10000,标出西安直角坐标系标定的探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体分布情况,以及开采始止标高。(原件1份);
(四)矿山地质报告(含文本、附图、附表)及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五)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六)招标拍卖挂牌取得采矿权的需要提交,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原件1份);
(七)矿山所在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
(八)电子报盘(1份)。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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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3.《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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