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001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1.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建设项目、作业或公益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 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 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 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2. 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必要性论证,确保无其他可替代工程方案。必须进行文物保护单位风险危害评估,确保文物安全;
3. 必须进行该工程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完善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4. 涉及地下文物遗存的,必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用途、理由等);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作业方案;
3.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附图);
4.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
5.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2.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作业方案;
3.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的文件(附图);
4.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
5.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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