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实施主体: | 凭祥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 权利类型: | 行政许可 | 联系电话: | 0771—8521001 |
监督电话: | 0771-8539492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金额: | 0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
受理条件:
1.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有关国家规范、标准及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与周围环境协调,没有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
2.建设工程选址、项目立项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2.建设工程选址、项目立项批准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工程可能对文物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
5.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
6.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时,应附有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7.所在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审批流程: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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