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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凭祥市财政局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771-8568931
监督电话: 0771-5972598 是否收费: 收费金额: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凭祥市友谊关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代办窗口
受理条件: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
依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3〕66号)第十四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2
单位工作证明
依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3〕66号)第十四条
原件

1份
A4纸
非在职人员无需提供
申请人

自备
单位签章


3
学历证书
依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3〕6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4
身份证
依据《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13〕66号)第十四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填写说明:

1.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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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0日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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